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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观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8民初97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观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李观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8民初9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亮,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观兰,女,汉族,1982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440************966。

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土福,广东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容海平,广东梅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观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要求将本案原诉讼请求由“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65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925元,余款69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沈乃超审 判 员 陈翔青审 判 员 孙 杰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皓冰书 记 员 陈泽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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