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1民初69号: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安市汇美俪人化妆品店,住所地北安市地下商业街256号。
经营者:房玉。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北安市汇美俪人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是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系涉外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故本案应适用涉案商标专用权被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