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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刘世杰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91执984号之一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刘世杰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刘世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9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组织机构代码15194000-8。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世杰,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据(2017)皖0191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世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刘世杰履行经济损失1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62.1元(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5月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8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世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2、依法核实申请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经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世杰的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世杰名下银行存款2666.94元。

已委托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皖A×××××),但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足额存款、有价证券等。

4、通过对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刘世杰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世杰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刘世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世杰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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