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832号 原告:张海丽,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鸳凤,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临海市筱曼鞋厂,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横楼村1-69号。
经营者:葛盼盼。
原告张海丽与被告临海市筱曼鞋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张海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海丽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