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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丽与临海市筱曼鞋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832号
案件名称张海丽与临海市筱曼鞋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海丽;临海市筱曼鞋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832号 原告:张海丽,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鸳凤,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临海市筱曼鞋厂,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横楼村1-69号。

经营者:葛盼盼。

原告张海丽与被告临海市筱曼鞋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张海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海丽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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