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晶得荣相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旭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燚,广东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晶得荣相框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旭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晶得荣相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晶得荣相框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晶得荣相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上诉人上海晶得荣相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张 莹审 判 员 陶 冶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法官助理 陈健淋书 记 员 陈健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