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3412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睿,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罗忠,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0************732。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罗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