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7808号原告: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25B。
法定代表人:李佳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静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名中山市融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03区8卡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K8W495。
法定代表人:刘利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静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