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8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市冯氏钟表眼镜商行。
经营场所:湖北省枣阳市北城大东街。
经营者:冯玉合,男,195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真,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枣阳市冯氏钟表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2020年8月4日,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