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6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莹,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憬,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开发区大众五金电料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金东山大市场一期日杂区377号。
经营者:杨**,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开发区大众五金电料经营部(经营者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2020年8月27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宜昌市开发区大众五金电料经营部(经营者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