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刑更703号 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
罪犯郭瑞,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河北省沧县人,汉族,小学文化。
2019年1月16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冀118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
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20)冀深狱减字第19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于2020年7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20〕251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日常表现获考核表扬2次。
罚金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
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服刑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