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8342号 原告:深圳锐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城大道与龙福路交汇处正中时代大厦807-2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20X85。
法定代表人:陈鸿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海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悦然,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晶晶,女,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锐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晶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锐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锐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