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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学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民初99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学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学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9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学佳,男,l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5************435。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学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刘学佳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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