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知民初4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也和喜服装店,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西路36号洛阳服装小商品商场一楼小服区7-8号。
经营者:王洁。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也和喜服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