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16288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29支弄1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石岐区笑开颜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1P5357B。
经营者:陈定禹,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30************116。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石岐区笑开颜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为663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