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460号 原告:宁波博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学勉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756190952。
法定代表人:胡冰谷。
被告:厦门夕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安南里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2XRUJ512。
法定代表人:蔡向阳。
被告:项少华,男,汉族,1986年8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宁波博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夕夕贸易有限公司、项少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专职调解员调解,原告宁波博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博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博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予以免收。
原告宁波博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