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6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莹,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憬,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发权,男,195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发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2020年8月28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熊发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