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1556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州区双河口街道惠乐百货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2375号负一层-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5UP4A394。
法定代表人:徐梁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川,重庆渝万(利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州区双河口街道惠乐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受理,2020年7月23日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计4400.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