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2民初5097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燕萍,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燕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