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62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山湖区新上洋百货超市,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西龙街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11MA36A08Q6U。
经营者:刘侧遥,男,汉族,1991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山湖区新上洋百货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