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3525号原告:李某1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83。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龙金树鞋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L441********574。
经营者:梁金树,男,汉族,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委会高头小组高六队,公民身份号码442************512。
被告:梁焕强,男,汉族,1981年3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委会高头小组高六队,公民身份号码441************534。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石龙金树鞋店、梁焕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石龙金树鞋店、梁焕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1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