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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先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9569号
案件名称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先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先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9569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先阳,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鹿公司)与被告罗先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同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鹿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雅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先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罗先阳赔偿雅鹿公司:1.经济损失20万元;

2.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400元(包括律师费2,500元和公证费900元)。

事实与理由:雅鹿集团创立于1972年,先后获得中国服装行业竞争力10强、中国羽绒行业功勋企业、中国纺织品牌文化创新奖等荣誉,雅鹿品牌在全国500强中位列第279名。

雅鹿公司享有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专用权。

罗先阳在“拼多多”网络平台经营的店铺“高档精品时尚服饰”,销售使用权利商标的羽绒服,雅鹿公司购买鉴定后发现系假货。

罗先阳销售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商标的同种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请法庭根据本案情况以法定赔偿标准核定雅鹿公司损失。

罗先阳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雅鹿公司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羽绒服,经销羽绒服、羽绒服面辅材料等,注册资本为22,515万元。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苏州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服装、羽绒服装、针织服装等,有效期自2012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

2015年11月4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雅鹿公司。

罗先阳于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高档精品时尚服饰”的网络店铺。

2019年3月15日,雅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见证下,使用公证处互联网手机,浏览拼多多平台网络店铺“高档精品时尚服饰”中名称为“品牌高档羽绒服女中长款2019冬装保暖新款时尚韩版加厚大码外套潮”的商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该商品已拼1,832件,单独购买价158元,发起拼单价128元。

雅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选择黑色(款式一)L码下单购买,实付128元。

4月26日,雅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见证下查看了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订单信息,以及邮寄至公证处的快递包裹,拍照后由公证人员封存。

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8)沪卢证经字第3519号公证书。

拼多多平台的运营者寻梦公司向本院说明,被诉侵权商品于2019年10月9日由商家自行下架,于2020年1月23日被平台禁售。

被诉侵权商品链接项下名称包含“雅鹿”关键字的商品销量为1,840件(含退款301件),销售金额为235,910元(含退款38,588元)。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装,其中有一件黑色女士中长款羽绒服,其中领标和售后服务卡上标注有“”标识。

雅鹿公司表示被诉侵权商品领标、吊牌内容及表达方式与该司商品不同,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雅鹿公司为涉案纠纷支出律师费2,500元,公证费900元。

本院认为,雅鹿公司系权利商标的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审理中,雅鹿公司否认被诉侵权商品系其商品。

本院注意到,经与雅鹿公司提供的产品照片比对,被诉侵权商品存在明显区别,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商品非雅鹿公司或其授权厂商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诉侵权商品及其吊牌标注“”,上述标识突出醒目易于识别,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

被诉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羽绒服装属于相同商品;

经隔离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的“”标识与权利商标无差异,构成相同商标。

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系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罗先阳的销售行为侵害了雅鹿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罗先阳未提交证据证明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雅鹿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罗先阳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罗先阳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雅鹿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为本案维权所需,且金额合理,本院均予以支持。

罗先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可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先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9,000元;

一、被告罗先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400元;

二、驳回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1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01元,被告罗先阳负担2,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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