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517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新色标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石家河大队古城村中街18号1单元302号。
法定代表人:耿秀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新色标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