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384号 原告:斯琴巴雅尔,男,1974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雅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白鹤镇东王村5组1号。
法定代表人:朱熬祥。
原告斯琴巴雅尔与被告天台雅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琴巴雅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斯琴巴雅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