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610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鸿艺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石湖龙小区德新街20号2楼。
法定代表人:郭柱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兴鸿艺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缴纳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