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知民初32号 原告:石家庄先锋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山国际创新产业园A区A2楼。
法定代表人:杨金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庆,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泽,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县天亮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邢家湾镇穆口村。
经营者:高志亮,男,汉族,1977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任县。
石家庄先锋工具有限公司与任县天亮机械制造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石家庄先锋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先锋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家庄先锋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