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503号 原告:李远平,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火丁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28号B幢3楼16号。
法定代表人:彭清源,职务不祥。
被告:彭清源,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原告李远平与被告成都火丁灯具有限公司、彭清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李远平未交纳诉讼费并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火丁灯具有限公司、彭清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远平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