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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朗与朱江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知民初206号
案件名称陈朗与朱江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朗;朱江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知民初206号原告:陈朗,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江啸,男,199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陈朗与被告朱江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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