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0468号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怡路296号274室。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赛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六区8幢1单元403室。
法定代表人:汪木成。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赛能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