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5616号之一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高新区许营凯拓电脑手机维修部,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高新区。
经营者:付朝凯,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
被告: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山东省。
投资人:徐付江,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远鹏,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万洁利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徐付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远鹏,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高新区许营凯拓电脑手机维修部、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聊城市万洁利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