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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晏客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414号
案件名称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晏客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晏客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414号原告: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芝,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晏客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乐。

原告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晏客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现原告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旭光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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