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14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山区诚远烘焙店(经营者:霍鹏程,身份不详),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山区诚远烘焙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兰山区诚远烘焙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