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89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云岩洁猫日化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03MA6FEHP545,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道53号三桥综合批发市场南区D座551号。
经营者:吴想林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阳云岩洁猫日化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康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