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16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泽润源商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长城路1208号楼101号网点。
经营者:孙仁丽,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军,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泽润源商店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泽润源商店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泽润源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泽润源商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泽润源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