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980号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505007173269726。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双万,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沿艺,男,汉族,1988年5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沿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将和解事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璐璐 审判员 王思思 审判员 王 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梦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