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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可家美贸易有限公司、丁晓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7844号之一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可家美贸易有限公司、丁晓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可家美贸易有限公司;丁晓东;樱花设计(中山)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844号之一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汝嫣,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可家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谊昌路57号1楼E3。

法定代表人:丁晓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丁晓东,男,1990年5月19日生,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埔涵村新厝角梨园二巷之东15号,身份证号码445121199005195658。

被告:樱花设计(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伯公社区恒昌街二巷7号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郑泽佳,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可家美贸易有限公司、丁晓东、樱花设计(中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8万元,并于同日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已缴纳受理费5800元,本院向其退还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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