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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夏区顺乐易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154号
案件名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夏区顺乐易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顺乐易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54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聪,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顺乐易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8,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毅)。

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武汉工程科技学院二食堂旁。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顺乐易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前,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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