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7刑初43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影,女,1987年7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系深圳糖糖生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为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威,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肖,女,1989年4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逮捕,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殷锦培,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9]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影、梁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粤01刑终1200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9)粤0117刑初856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湘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影、梁肖及辩护人王威、殷锦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陈影在未经“斑消宝皙欧美白祛斑霜”注册商标所有人广州市茗妍化妆品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生产“斑消宝皙欧美白祛斑霜”产品。
2019年6月初,被告人陈影在其租赁的被告人梁肖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景某都12栋102房、15栋102房,雇请被告人梁肖生产“斑消宝皙欧美白祛斑霜”产品。
2019年6月17日,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在上述地点查获“斑消宝皙欧美白祛斑霜”成某51箱合计2856个(合计价值人民币199920元)、“曼瑜天雅童颜喷雾”瓶子及包装盒(尚无商标注册证)和生产工具、原料一批。
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报告、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影、梁肖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肖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陈影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判处被告人梁肖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陈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具有坦白、从犯的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应按照同案人吕某向陈影收购的价格认定涉案商品的价值,即按照30元/瓶的单价认定,建议对被告人陈影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梁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坦白、从犯的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6月期间,在未经“斑消宝皙欧美白祛斑霜”中“皙欧”注册商标持有人广州市茗妍化妆品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同案人吕某(已判刑)经与被告人陈影协商,由被告人陈影负责生产“斑消宝皙欧美白祛斑霜”,成品由同案人吕珊在其经营的位于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下朱村47幢5单位一楼的“微买买”商铺以7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被告人陈影从中赚取加工费。
2019年6月初,被告人陈影在其租赁的被告人梁肖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景某都12栋102房、15栋102房,雇请被告人梁肖生产“斑消宝皙欧美白祛斑霜”产品。
2019年6月17日,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在上述地点查获“斑消宝皙欧美白祛斑霜”成某51箱合计2856盒(合计价值人民币199920元)、包装材料、生产工具等物品。
经制造商广州市茗妍化妆品有限公司和经销商广州斑消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鉴别,上述产品均系假冒该公司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影、梁肖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赖某1、邓某1、梁某、盛某、周某1、陈某1证言,被害人广州市茗妍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人张某、方某的陈述,同案人吕某的供述,被告人陈影、梁肖的陈述及相互辨认照片的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穗从价认定[2019]0119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梁某、盛某辨认被告人陈影、梁肖照片的笔录,广州市茗妍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书、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皙欧”商标注册证、公司关于“斑消宝皙欧美白祛斑霜”声明、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斑消宝皙欧美白祛斑霜”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授权书、产品包装条,广州斑消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证明》、《律师函》、《通知》,查询资料,被告人陈影、梁肖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现场照片、生产设备照片、化装品原料及包装盒、瓶盖照片,检验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同案人吕某的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陈影的辩护人提出的应按照30元/瓶认定涉案化妆品价格及被告人陈影为从犯、应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查,现有证据证实,本案中被告人陈影负责生产、制造涉案侵权产品,同案人吕某负责对外以70元/瓶的价格销售,虽然被告人陈影是以30元/瓶的价格将成某交由吕某对外出售,陈影从中赚取的仅是加工费,因本案属于共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仍应该以已经查清的涉案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即:应以同案人吕某70元/瓶的对外实际销售价格予以认定。
同时考虑被告人陈影负责组织、联系相关人员生产、制造涉案侵权产品,并积极参与,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不予认定为从犯,另根据其罪责,不对其适用缓刑。
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影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
被告人梁肖明知他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仍向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并帮助生产、制造涉案侵权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梁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影、梁肖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分别提出的两名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及被告人梁肖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收缴的假冒“斑消宝皙欧美白祛斑霜”成某、包装材料及作案工具等依法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梁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16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三、收缴的假冒“斑消宝皙欧美白祛斑霜”成品51箱、方形包装纸盒23袋、四方瓶14箱、塑料密封瓶盖2袋、瓶盖5箱、料体灌装机1台、喷码输送机1套、臭氧消毒机1台、手持智能喷码机1台、连续封口机1台、膏状物料体3桶、包装材料一批及苹果牌手机3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