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166号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海涛,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谢拥文,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谢拥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谢拥文庭外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该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审判员 傅兴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