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执253号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
被执行人:响水县张集好买购超市,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张集中心社区电力路79号。
主要负责人:王日光。
被执行人:王日光,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响水县。
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响水县张集好买购超市、王日光侵害商标权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已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响水县张集好买购超市、王日光住所地在响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由响水县人民法院执行。
响水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