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146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吉盛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村东四坊**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郑燕海。
×××610经营者:郑燕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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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郑燕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吉盛商行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吉盛商行于2020年7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吉盛商行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福田区吉盛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吉盛商行负担。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吉盛商行多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