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9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商水县练集镇二荣家电城,经营场所河南省商水县练集镇市场。
经营者:罗二荣,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水县练集镇二荣家电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知民初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商水县练集镇二荣家电城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同时,2021年3月19日,TCL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商水县练集镇二荣家电城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TCL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本院予以准许。
且因TCL公司表示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故对“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判项不再予以表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商水县练集镇二荣家电城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