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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拇指领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琼01执53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拇指领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拇指领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琼01执534号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商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浩,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拇指领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高登花苑北侧中国联通4G旗舰厅,现下落不明。

法定代表人:李志胜,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中院(2018)琼01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拇指领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拇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018)琼01民初55号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拇指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小米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源适配器的行为;

二、被告海南拇指领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

申请执行人小米公司的申请执行事项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拇指公司应支付小米公司的赔偿款8000元及利息。

另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游通公司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因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被退回,本院遂于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上述文书。

8月21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拇指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经询问高登花苑物业管理人员,被告知此处无拇指公司的备案登记信息,故未能找到被执行人。

本院通过线上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证券、工商、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进行统查,均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拇指公司名下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又经线下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备案登记信息。

同日,本院作出(2020)琼01执53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拇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志胜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浩律师进行电话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予以告知,同时告知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z1fyxinw2tmyibyk3w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何 芳 审 判 员 苏 铭 审 判 员 唐 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薛学坚 书 记 员 邓舒婷 附适用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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