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9142、9143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群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卢荣慧。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群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因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两案按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两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50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