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知民初89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 REPULIC 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俊,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新区金莱恩化妆品商贸部,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经营者:连释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HTURE REPULICCO.,LTD)(以下简称纳益其尔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新区金莱恩化妆品商贸部(以下简称金莱恩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纳益其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莱恩化妆品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纳益其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 REPUBLIC”,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纳益其尔公司)主要经营原告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排他许可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原告发布“自然之旅”为其口号,从世界各地未经污染的清净自然环境里寻找生命的能量,分享健康与快乐。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均销售火爆。
原告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 REPUBLIC”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日本,中国,东南亚等地区XX店。
日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成60多家分店,还不断扩大规模。
目前,由韩国超人气组合EX0与演员朴慧秀代言品牌,深受广众的喜爱。
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随着原告“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被告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店中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芦荟胶,其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金莱恩化妆品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认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10494197号“NATURER EPUBLIC”商标经纳益其尔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润肤液、粉底、防晒霜、滋养霜、化妆品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商标经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粉、洗面奶、滋养霜、化妆品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
2018年1月1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纳益其尔公司签订《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许可纳益其尔公司使用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当发生涉及许可商标侵权事宜,授权纳益其尔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
原告提供网页截图,证明纳益其尔芦荟胶经过明星代言,在化妆品行业具备极高知名度,并且与屈臣氏门店合作销售。
申请人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哲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处公证员的监督下,董哲于2019年4月25日来到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在店铺名称为“西安曲江新区金莱恩化妆品商贸部”的店铺内购买了3盒“韩国正品自然芦荟胶祛痘印淡印补水保湿去痘印面膜300ml批发”的商品。
2019年4月28日,董哲在该处收到了快递包裹。
2019年4月30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董哲使用该处计算机对上述购买物品进行确认收货,完毕后,公证人员对上述快递包裹进行拍照后将其打开,并对上述快递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然后由公证人员将运单及物品进行封存并进行拍照,随后所封存证物交由董哲保管。
2019年10月3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6228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进行公证。
根据该公证书后附的网页截图,涉案商品的销售页面上显示8846罐可售。
庭审中,对纳益其尔公司当庭提交由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经确认封条完整后进行现场拆封。
经审查,公证书所附公证实物有三盒芦荟胶。
芦荟胶圆盒的盒面印有“NATURER EPUBLIC”字样,底部印有产品到期时间和条形码;芦荟胶圆盒侧面附有纸质标签,标签上列明商品的具体信息:商品名(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化学成分、净含量、保质期、生产商(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原告称上述产品外包装与正品存在区别看,并非原告生产销售。
另查明,被告成立于2019年4月18日,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日用百货、化妆品等。
本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系原告依法注册取得或排他性使用授权取得,原告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其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被告销售的芦荟胶包装上印有“NATURER EPUBLIC”、“纳益其尔”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的读音、文字一致,且使用范围均为同一种商品类型,易使一般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被告销售的芦荟胶来源于原告。
涉案芦荟胶未经原告许可使用“NATURER EPUBLIC”、“纳益其尔”字样,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形。
因此,被告销售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使用侵权产品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后所附网页截图中载明了8846罐可售,被告未到庭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侵权产品已无库存,故原告请求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系被告所生产,故对于其要求被告停止生产侵权产品的诉请,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以及被告经营规模、销售数量、原告为制止侵权而聘请律师、进行公证等事实,酌情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为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曲江新区金莱恩化妆品商贸部立即停止使用、销售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HTURE REPULICCO.,LTD)第10494197号“NHTURE REPULIC”、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被告西安曲江新区金莱恩化妆品商贸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HTURE REPULICCO.,LTD)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HTURE REPULIC CO.,LTD)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西安曲江新区金莱恩化妆品商贸部负担150元,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150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将其负担的部分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对方。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HTURE REPULIC 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西安曲江新区金莱恩化妆品商贸部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