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民终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富力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军,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岩,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富力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仁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富安,男,系该公司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松,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富力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富力南京公司)与上诉人淮南富力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淮南富力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富力南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军、陆岩,上诉人淮南富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富安、沈国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力南京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淮南富力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商标没有认定驰名的必要,属事实认定错误。
1.“富力”商标具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的,认为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将“富力”用在企业字号以及作为地名备案的楼盘名称之中,如不能以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将损害其及关联公司的权益。
2.“R&F”商标具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淮南富力公司将“R&F”商标用于其楼盘英文名称“R&FMANSION”中,属于淮南富力公司对于“R&F”注册商标的跨类别使用,目的是进一步混淆一般公众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认知,如果对此不认定驰名商标的话,则无法就淮南富力公司的该侵权行为进行定性,从而阻止侵权。
二、一审法院认为其对“富力公馆”不享有权利,主体不适格,属事实认定错误。
1.“富力公馆”的楼盘名称具有多重侵权属性。
首先,“富力公馆”的楼盘名称使用了注册商标“富力”,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应当被禁止。
其次,“富力公馆”的名称也使用了其“富力”的企业名称,其本身也使用“富力”这一企业名称,是“富力”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活动区域包括涉案地,淮南富力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富力”这一名称,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富力公馆”的楼盘名称也侵犯了“富力公馆”知名产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一审法院以其未取得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股份公司)开发的“富力公馆”特有名称的民事权利为由,认为其指控“富力公馆”楼盘构成不正当竞争主体不适格,属事实认定错误。
“富力公馆”的名称本身侵犯其“富力”企业名称,且与其处于同一竞争领域,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是适格的权利主体。
三、一审法院认为其没有证据证明淮南富力公司侵权获利及因侵权所受损失,属事实认定错误。
1.其举证了淮南富力公司的获利。
其在一审通过证据13《富力公馆项目备案前公示》举证了淮南富力公司的巨额获利。
根据公示,富力公馆总投资额(含土地费用)为8653万元,住宅面积22477.44m2(预售价格为6300元/m2),商业面积2611m2(市场价约为20000元/m2),在开盘后迅速售馨,根据单价面积并扣减成本,淮南富力公司涉案楼盘营收约10729.7872万元,即使扣除财务等其他成本,淮南富力公司获利也远超五千万。
此外,淮南富力公司借助其商标及利用企业字号、楼盘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涉案楼盘在不到一年时间内迅速售馨,节约了大量的财务成本。
以投资总额为基数,按照房地产开发融资最低成本15%计算,一年的财务成本就有1500万左右,这也是淮南富力公司获益的组成部分。
2.其举证了损失。
其通过证据14、15、16证明其为维护合法权益产生的合理维权支出,就高达44万余元。
除此之外,因淮南富力公司抢先注册企业名称以及将“富力公馆”用于地名申请,导致其在淮南进行房地产开发无法以“富力”作为企业名称也不能将“富力”作为楼盘名称,开发进度受到极大的拖延,其在淮南的土地成本近4亿元,按半年延误计,即使以房地产开发融资最低成本15%计算,给其带来的财务成本损失也在3000万元左右,这也是一审法院应当予以考虑的。
3.不论是淮南富力公司的获利还是其损失均超过诉讼请求,其诉请具有合理性。
四、富力股份公司是全国性的房地产开发商,多次被评为地产开发品牌十强,其拥有的“富力”及“R&F”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美誉度,淮南富力公司不仅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商标,而且以富力作为公司名称,以富力旗下品牌楼盘做为楼盘名称,全方位进行混淆,主观恶意明显,性质恶劣,侵权获益巨大,其经济损失较大,仅合理维权支出就高达44余万元,一审法院酌定的经济损失远不足以弥补损失,惩罚侵权。
淮南富力公司答辩意见同上诉意见。
淮南富力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改判驳回富力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富力南京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未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富力南京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一审法院依据《商标使用许可授权委托书》认定富力南京公司在江苏、安徽区域就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并获得赔偿,错误理解了法律概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该商标许可未经商标局备案并公告,故富力南京公司对授权许可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存在重大瑕疵,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富力南京公司的起诉。
二、一审法院认定其使用“富力”、“R&F”标识的服务类别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类似,并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富力南京公司许可使用的“富力”、“R&F”商标服务类别为第36类,即房地产开发、销售,是基于本身具备房地产开发建设和销售资质,且公司名称于2011年依法经过工商行政核准登记,合法有效。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关于“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问题的复函》(商标函(2003)32号),关于商品房的商标申请,在商品房建筑、销售等环节中,建造永久性建筑的服务属于37类,以“商品房建造”申报,出售商品房的服务属于36类。
因此,争议商标属于与商品房建造、销售有关的服务商标,是区分提供商品房建造、销售服务的来源。
其使用的“富力公馆”商品类别与富力南京公司许可使用的“富力”、“R&F”商标存在差别,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
其次,其根据淮南市民政局(地名办)淮民(2018)5号批复文件将其开发建设的不动产项目命名为“富力公馆”合法正当,其属性是标识商品房所属开发公司及项目名称,以区别于其他不动产项目,并非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性使用,且“公馆”二字本身就是通用公众名词,故其使用行为并非商标意义上实现商标功能的使用。
况且在其楼盘建设、销售期间,富力南京公司在淮南市区域并没有在建可售不动产项目,根本不会造成公众误认、混淆。
三、其没有借助富力知名度的故意,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错误。
其于2011年经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通过并依法设立,具备房地产开发、销售资质。
其未在任何媒介宣传或暗示与富力南京公司之间存在合作或关联关系,合法经营。
富力南京公司自淮南富力公司设立至今,未在淮南市区域取得不动产项目开发地块,也不存在任何楼盘销售。
富力南京公司虽在广东省具有知名度,但并没有在淮南市区域有“富力”品牌知名度的行为。
上述事实表明,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不动产来源的误认、混淆。
富力南京公司辩称,一、淮南富力公司不属于案涉商标的善意第三人,其主张富力南京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没有法律依据。
1.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善意第三人是指商标许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与商标权人就涉及该商标进行交易没有过错的当事人。
本案中淮南富力公司与富力股份公司就案涉两项注册商标不存在任何交易。
淮南富力公司实际上是案涉商标的侵权人,不存在善意。
因此,淮南富力公司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无权对抗富力南京公司取得的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2.富力南京公司依据与富力股份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了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经过富力股份公司的授权,富力南京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涉嫌侵害商标专用权者提起诉讼。
二、淮南富力公司主张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没有依据。
1.案涉两项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尤其是在房地产领域,这也是请求法院认定两项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原因。
如果按照淮南富力公司的陈述,其所提供的商品房的建筑和服务的类别与富力南京公司主张的商标不属于同一类别,那在本案中有将富力及R&F认定为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的必要性。
2.淮南富力公司在富力公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利用“富力”及其相关标志,进行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以及广告营销等服务,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来看,此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6类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等服务项目相比较,两者交易的目的、服务的内容、服务的方式、服务的对象以及服务的主体基本相同。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但不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的唯一或者是必须依据,还应当考虑到案涉两项商标在2008年被认定过驰名商标的情形。
综上分析,淮南富力公司的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使用上述标识的商品与服务产生与案涉两项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与服务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应当能够认定淮南富力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案涉商标的侵害。
三、案涉富力品牌在房地产领域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淮南富力公司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能成立。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在淮南富力公司成立之前,富力品牌在全国房地产行业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当竞争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淮南富力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了解富力品牌的全国影响力,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与富力品牌保持适当的距离。
但淮南富力公司将“富力”用于自己的品牌名称和服务名称中,明显是为了误导公众,引导公众认为其与富力股份公司及富力南京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或认为是富力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能够认定淮南富力公司行为是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四、淮南富力公司认为其所售楼盘没有收益。
对此认为,在商标和不正当侵权当中价格不是唯一因素,而是淮南富力公司通过使用富力企业名称以及将富力公馆作为楼盘名称,攫取了富力南京公司在淮南的潜在客户。
楼盘不是一般的商品,多为一次性消费,而且金额巨大,所以淮南富力公司通过非法使用富力商标以及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他的获益就是使原本应当选择正牌富力的消费者购买淮南富力公司开发的楼盘,给富力南京带来巨大损失。
富力南京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淮南富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富力”商标,停止在所有媒体上使用任何带“富力”字样的宣传;
2.淮南富力公司停止使用“R&F”商标,停止在所有媒体上或线下使用任何带“R&F”字样的宣传;
3.淮南富力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变更公司注册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富力”文字;
4.淮南富力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不得使用“富力公馆”作为楼盘名称,并不得将“富力公馆”作为地名向地名办申请;
5.淮南富力公司在《安徽日报》、《新安晚报》、《淮南日报》等媒体,以及在“乐居网”、“新安房产网”、“淮房网”、“世联集”等网络平台上进行书面道歉,消除影响,并澄清与富力股份公司无合作及授权关系;
6.淮南富力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200万元,并承担合理维权支出41万元;
7.淮南富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和保全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广州富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31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上市),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富力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思廉,注册资本8亿余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业(具体经营项目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等),登记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富力南京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8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东麒路**表人杨培军,注册资本5亿元,经营范围商业项目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自营和某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自有房屋租赁等,登记状态存续,登记机关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淮南富力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4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山南印象会所,法定代表人刘仁义,注册资本捌百万元,经营范围商业项目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企业资产管理及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项目开发及销售,市场营销及策划服务等,登记机关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广州富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7日取得第1956941号“富力”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中介、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房代理、办公室(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经纪等,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1月6日,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月6日。
广州富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7日取得第1956939号“R&F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公司为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中介、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房代理、办公室(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经纪等,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1月6日,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月6日。
2003年7月14日,第1956941号和第1956939号注册商标核准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富力股份公司。
2019年,富力股份公司作为授权人与被授权人富力南京公司订立一份商标使用许可授权委托书,约定:授权人系第1956941号和第1956939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现授权富力南京公司在江苏、安徽区域按照法律法规使用前述两商标,本授权不可转授权。
授权人对富力南京公司在本授权书出具前使用前述商标的行为予以认可。
特别授权富力南京公司在江苏、安徽区域就涉及商标的侵权行为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并获得赔偿。
授权人就富力南京公司针对侵权行为采取的维权措施予以一切必要支持,并不再以授权人名义另行维权。
富力股份公司作为委托人给富力南京公司出具一份商标维权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拥有第1956941号和第1956939号注册商标所有权,现委托受托人在江苏省和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对上述两个商标的任何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自行或委托有权机构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与侵权人沟通、交涉,向行政机关举报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及其他一切合法途径为维护商标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授权维权对象和范围包括签发时间之前的侵权行为。
授权人就被授权人针对侵权行为采取的维权措施予以一切必要支持,并不再以授权人名义进行维权等。
2008年3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08】第3号关于认定“富力”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富力股份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第36类商品房销售服务上的“富力”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1年,中国住交会组委会等推介富力股份公司为中国房地产品牌企业;
2003年11月,中国住交会组委会等认定富力股份公司为2003年度中国房地产品牌企业;
2004年10月,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发布富力股份公司荣列2003-2004年度中国房地产领先企业;
2004年12月,中国住交会组委会等认定富力股份公司为2004年度中国房地产品牌企业;
2005年12月,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等认定富力股份公司为2006年中国不动产企业综合实力50强;
2005年12月,中国地博会组委会认定富力股份公司为2005年度中国房地产行业影响力十大企业;
2013年1月,中国地产新视角高峰论坛认定富力股份公司为实力品牌地产;
2014年3月,地产新媒体,地产新媒体观点登载富力股份公司为2013年度中国房地产品牌价值卓越榜5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认定富力股份公司的富力地产(02777.HK)为2016年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综合实力10强和上市公司H股10强;
2016年8月,博鳌房地产论坛登载富力股份公司为2016年中国最具影响力地产企业;
2017年3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等认定富力股份公司为2017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10强;
2017年8月,博鳌房地产论坛登载富力股份公司为2017年中国年度影响力地产企业;
2018年5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认定富力股份公司的富力地产(02777.HK)为2016年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综合实力10强和上市公司H股10强。
2011年-2019年期间,中国房地产测评系列榜单中,富力股份公司连续分别获得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品牌价值、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测评榜单、中国房地产发展企业500强测评榜单、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测评榜单子榜单H股十强等获评较高名次。
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2008】59号《关于表彰2006-2007年度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的通报》中,富力股份公司名列榜单第二名。
腾讯房产关于2011年度中国房地产行业年度30强企业名单中富力地产名列第9名。
今日头条登载富力.乌衣水镇房产广告。
在抖音上有富力股份公司相城府的房产广告。
通过网上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富力公馆”关键词,可以搜出如下“成都富力公馆、北京富力公馆小区、淮南富力公馆、北京富力爱丁堡公馆、富力公馆、富力公馆酒店预订等”等信息明细。
2019年8月12日,富力南京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月到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8月14日中午,公证人员和某人一同来到淮南市某房产项目现场,进行了五个步骤的保全行为。
公证处于2019年9月23日对上述公证行为出具了(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7987号公证书,通过公证书附着的页面可以认定和案件有关的事实:在和悦街和润水路交口处润水路西侧,高楼围挡上展示有“富力公馆荣耀封顶收官加推6596元/平抢二中幸福四房”,工地门架上写有“淮南建工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富力公馆项目工程”,项目场地的公示牌工程概况记载“富力公馆项目建设单位淮南富力公司建筑面积30916平米工程造价5040万元开工时间2018年34月10日竣工时间2019年4月10日等,广告牌上标注“R&FMANSIONG富力公馆5305555”等文字标识。
2019年8月27日,富力南京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月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代理人来到公证处龙江分部接待室,公证人员对代理人在互联网上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通过40个步骤的操作,完成公证过程,公证处于2019年9月5日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7457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所附打印网页显示的页面内容,可以认定与本案有关的事实:通过乐居网搜索淮南房产,进入富力公馆,在富力公馆关键词下有:和悦街南侧润水路西侧开发商淮南富力公司,淮南最新楼盘富力公馆山南新区价格尚未公布,富力公馆区域价格约6723元/平方预售证20180831开发商淮南富力公司订阅富力公馆免费电话400×××6-6969转17555,富力公馆百度导航图,富力公馆周边楼盘,富力公馆基本信息售楼地址淮南市山南新区淮河大道山南印象东门(金地天悦营销中心),富力公馆项目介绍,富力公馆楼盘相册,富力公馆实景图和多幅广告图右上显示有“R&FMANSIONG富力公馆”字样标识,富力公馆预售6900元/平(均价)4006065988转164280,淮南富力公馆楼盘信息,淮南富力公馆备案184套房源均价6300元/平,富力公馆137.3平米3室2厅毛坯房6000/平米82万元,富力公馆小区地处田家庵西湖春天,3室2厅137.3平米,18楼等,项目名称富力公馆项目建设单位淮南富力公司,项目建设位置位于和悦街南侧润水路西侧项目估算总投资8653万元(含土地费用)项目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等。
富力南京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交纳10000元公证费。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2019年8月26日给淮南富力公司出具《律师函》,该函件主要载明:本所接受富力南京公司委托,就贵司侵害“富力”、“R&F”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侵权事项予以警告。
“富力”、“R&F”系列商标系富力股份公司自2001年起记载包括36类、37类等多个商标类别上申请注册并获授权,且一直使用在相关领域;
“富力”商标已在2008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富力公馆”系富力股份公司及关联公司开发多个楼盘名称,在地产行业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与开发企业建立起较强的关联度;
“富力”品牌已连续多年荣获中国房地产领域多项顶级荣誉;
委托人系富力股份公司关联公司,拥有上述两商标的授权许可。
贵司在淮南市山南区开发的“富力公馆”房地产项目,未经许可在当地项目现场、广告牌及易拉宝等媒介上使用了“富力”、“R&F”商标标识,贵司在全国性房地产中介、安徽省及淮南市房地产中介网络媒体上宣传“富力公馆”房地产项目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富力”、“R&F”商标标识,贵司在“富力商业金融大厦”开发项目的宣传中使用了“富力”标识,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贵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富力”作为字号,以及使用“富力公馆”作为楼盘名称,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富力”系驰名商标,“富力公馆”系知名产品及服务名称,法律对其保护力度大于非驰名商标。
请贵司接函后三日内,停止在全国性及安徽省、淮南市等媒体上使用含有“富力”、“R&F”标识的广告或宣传;
请贵司接函后三日内,停止在全国性及安徽省、淮南市线上线下使用“富力公馆”作为楼盘名称;
请贵司在接函后三日内,在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富力”文字或符号;
请贵司在接函后十日内,在安徽日报、新安晚报、淮南日报等传统媒体以及在乐居网、新安房产网、淮房网、世联集、百度贴吧等网络上,就前述侵权行为进行书面道歉,并澄清贵司与富力股份公司无任何产权、合作及授权关系,登载期限为30日。
如贵司在完成前述“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的要求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考虑就侵权赔偿与贵司进行谈判;
如贵司不能完成前述“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满足对赔偿人的赔偿要求,委托人将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进行维权等。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通过邮政网上查阅系统查证邮递上述函件的运单号为1195370683279的邮件于2019年8月28日递出,于2019年8月31日通过投递员闫士豪安排他人代收等。
2019年9月12日,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乙方)与富力南京公司(甲方)订立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钱军、张月、郁永勋等组成的律师团队担任甲方与淮南富力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阶段的代理人,基础代理费用40万元,甲方自本合同签订及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0日内支付等,甲方于2019年9月20日向乙方支付费用40万元,乙方开具发票。
富力南京公司(甲方)与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乙方)订立一份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甲方请求乙方对甲方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甲方向乙方交纳的担保服务费31000元等,富力南京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支付了上述担保服务费。
2011年7月21日,在安徽省土地矿产交易市场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中,淮南富力公司竞得田家庵区三和乡境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2012年12月7日,淮南富力公司就上述竞得的地块与淮南市国土资源局订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土地出让金为26836200元等。
2018年2月26日,淮南富力公司向淮南市地名办递出淮富置字【2018】第004号《关于申请“富力公馆”命名及门牌号的请示》,2018年3月6日,淮南市民政局核发淮民【2018】5号关于“富力公馆”小区命名的批复,同意淮南富力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命名为“富力公馆”等。
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南市山南新区科技局(经济发展局)文件淮高(山)(2017)46号淮南高新区(山南新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富力公馆项目备案的通知,告知淮南富力公司就有关事项备案如下:项目名称富力公馆、项目建设单位淮南富力公司、项目位置位于和悦街南侧润水路西侧等。
淮南市物价局2018年8月1日核发2018年38号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通知书,告知淮南富力公司,你公司本次本案的商品住宅为:富力公馆1#、2#(高层住宅),住宅可售户数**,总面积22477.44平方米,销售备案均价为6300元/平方米等。
淮南富力公司根据备案通知书,就富力公馆1号楼和2号楼制作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
2018年7月26日,淮南富力公司与淮南市国土资源局订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主要约定应补交土地出让款1168.38万元等。
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淮南市发改委在网上公开的关于新龙城投资、中铁四局置业、英迪房地产、闽南投资置业、富力投资置业、碧欣房地产、中青旅集团淮南投资置业和万创发展置业等的商品房住宅销售价格备案通知书上备案价格均在8990元-6199元/平方米之间等。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淮南富力公司的被控行为是否侵害了富力南京公司享有使用权的涉案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
2.淮南富力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富力”字号的行为和开发的项目楼盘取名为“富力公馆”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富力南京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3.如果淮南富力公司上述侵权行为成立,应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
富力股份公司是涉案第1956941号和第1956939号两项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两项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应予保护。
富力南京公司基于和该商标权利人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了对该两项商标的使用权和以自己的名义对涉嫌侵权者起诉的权利,因此,富力南京公司作为原告对淮南富力公司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适格。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富力南京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富力南京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十二条之规定,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淮南富力公司在其开发的“富力公馆”楼盘项目中使用“富力”、“R&F”和“R&FMANSION”、“富力公司”等文字标识在平面媒体或网络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富力南京公司为此指控淮南富力公司侵害了涉案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淮南富力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从以下方面考量:首先,涉案两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是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中介、不动产管理、住房代理、不动产经纪等”,淮南富力公司在“富力公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施的利用上述标识进行的商品房销售及广告营销等行为的服务类别,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来看,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6类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等服务项目比较,两者在交易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上基本相同;
就本案而言,还考虑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也就是说《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分表》列明的商品服务类别不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商品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的唯一或重要依据;
再者还应考虑涉案第1956941号“富力”商标曾在2008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形。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能够认定淮南富力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使用上述标识的服务产生与涉案注册商标标示的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认的结果,故应认定淮南富力公司使用上述标识的服务类别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类似。
其次,涉案两项注册商标标识是“富力”和“R&F及图”标识,淮南富力公司使用的上述文字标识中“富力”和“R&F”与涉案商标标识读音、文字符号相同或十分近似;
淮南富力公司使用文字标识中的“R&FMANSION”和“富力公司”中包含有与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十分近似的文字标识,而该文字标识部分是整体标识的主要和可识别部分,因此可以认定“R&FMANSION”和“富力公司”标识是与涉案两项注册商标标识相近似的标识。
淮南富力公司使用上述标识的旨意显然在于标识被宣传产品或服务来源,属于商标的功能。
因此,淮南富力公司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我国在侵害商标专用权民事纠纷案件中是否认定被保护商标为驰名商标坚持被动认定和必要认定原则,由于本案已经能够认定淮南富力公司侵害了富力南京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亦即本案无认定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必要。
关于争议焦点二。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事由,可以认定富力南京公司在本案中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侵权指控涉及两个事实,其中之一为淮南富力公司企业名称中使用“富力”字号的事实。
我国商标法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涉案“富力”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是2003年7月,淮南富力公司企业名称获准注册登记时间是2011年7月,在2003年至2011年的八年时间内,“富力”商标的权利人富力股份公司已经在2003年-2006年期间获得中国住交会组委会等认定的“中国房地产品牌企业、中国房地产领先企业”、获得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认定为中国不动产企业综合实力50强、获得中国地博会组委会认定为中国房地产行业影响力十大企业等荣誉称号等,可以认定富力股份公司经营的“富力”品牌的房地产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作为注册为经营房地产行业的淮南富力公司,对富力股份取得的“富力”品牌下的相关荣誉应有所耳闻,作为注册在后的淮南富力公司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富力”品牌的在先权利,保持与“富力”品牌的距离,以避免社会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
但是,淮南富力公司不但将“富力”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而且在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时,还使用了涉案“富力”和“R&F”注册商标标识;
综合上面事实,可以认定淮南富力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企业名称使用“富力”文字,目的在于误导公众将其开发的房地产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或是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开发建设的相关房地产产品或服务与“富力”品牌存在关联关系,构成对享有“富力”商标使用权富力南京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南京公司指控淮南富力公司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另一个事是,淮南富力公司开发的楼盘项目的名称“富力公馆”,是富力南京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构成对其不正当竞争。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南京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力基础是获得富力股份公司许可使用的涉案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仅此而已。
富力南京公司在本案中举证相关的富力股份公司开发的相关“富力公馆”楼盘项目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的事实均是富力股份公司所为,或者说指向的主体均是富力股份公司,该相关“富力公馆”楼盘项目是否有一定的影响力,以及因有一定影响力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属于富力股份公司,该权利与第1956941号“富力”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关,亦即富力南京公司没有取得富力股份公司开发的相关“富力公馆”楼盘项目服务可能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之上的民事权利,因此富力南京公司指控淮南富力公司构成该项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不适格,对富力南京公司针对淮南富力公司的该项起诉予以驳回。
关于争议焦点三。
综上所述,富力南京公司指控淮南富力公司侵害了其涉案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由成立,富力南京公司指控淮南富力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富力”字号构成对富力南京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的事由成立。
淮南富力公司对其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富力南京公司指控淮南富力公司淮南富力公司开发的楼盘项目的名称“富力公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不适格,对富力南京公司针对淮南富力公司的该项起诉予以驳回。
关于消除影响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根据淮南富力公司的侵权性质和情节,富力南京公司要求其登报消除影响,于法有据,考虑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酌定淮南富力公司在《安徽日报》上连续5日就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对富力南京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富力南京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淮南富力公司的侵权获利以及富力南京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淮南富力公司的侵权性质、侵权时间及主观过错程度,加上考虑富力南京公司在本案的维权支出,酌定淮南富力公司赔偿富力南京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富力南京公司指控淮南富力公司使用“富力公馆”楼盘名称构成该项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不适格,对富力南京公司针对淮南富力公司的该项起诉予以驳回。
富力南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均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一、淮南富力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富力南京公司享有使用权的第1956941号、第19569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将涉案楼盘中所有包含“富力”和“R&F”文字标识去除,并停止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广告宣传、推广及商品房销售等活动中使用上述文字标识;
二、淮南富力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富力”文字;
三、淮南富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富力南京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四、淮南富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安徽日报》上连续五日就侵权行为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查),消除影响;
若淮南富力公司逾期不履行,富力南京公司可申请法院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淮南富力公司承担;
五、富力南京公司指控淮南富力公司开发的楼盘项目的名称“富力公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不适格,对富力南京公司的该项起诉予以驳回;
六、驳回富力南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260元,由富力南京公司负担26260元,由淮南富力公司负担70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淮南富力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富力南京公司举证:第一组证据:证据一、富力股份公司官网安徽江苏部分地产项目的截图;
证据二、搜狐焦点网中富力南京公司开发的楼盘截图;
证据三、富力南京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证据四、安徽省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中公示的富力相府城项目公示结果;
证据五、安徽省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中颍上富力城项目公示结果;
证据六、安徽省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中宿州富力城项目公示结果;
证据七、房天下网中滁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情况截图。
上述第一组证据,证明富力南京公司是富力地产项目开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富力的品牌知名度作出了重要贡献,那么富力南京公司与富力股份公司共同对富力这一名称享有民事权益,因此是本案适格原告。
第二组证据:HGTG9027-19031、HGTP19032-19033号地块成交结果信息公布,证明富力南京公司在淮南的土地成本巨大,但是因为淮南富力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项目开发进度迟延,财物损失巨大。
淮南富力公司质证认为:对于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由法院予以核实,对证明观点我们提出如下异议:1.富力南京公司房地产项目是富力股份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富力南京公司所作单方陈述和自我评价,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
2.富力股份公司官网以及相关政府平台的公示结果,并不能够反映富力南京公司与富力股份公司之间就富力的商标享有共同的权利。
3.富力南京公司在淮南所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富力南京公司自称对竞得的项目开发地块所设立的项目公司。
但从时间上来看,项目地块的取得时间是2019年7月31日,而淮南富力公司所取得的项目地块远早于富力南京公司所取得的项目地块,因此设立的项目公司,与富力南京公司以及富力股份公司之间并没有相应的关联关系。
4.富力南京公司陈述有关各地项目的开发建设,除淮南地区以外的其他相关项目与本案没有关联。
对于第二组证据,对公示信息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观点持有异议。
富力南京公司所取得的土地成本是根据项目地块在取得时间时的市场价以及政府的出让标准所采取或制定的价格,与富力南京公司主张其侵权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富力南京公司所取得的土地成交价格与淮南富力公司所取得的项目地块而进行的系列开发销售之间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对其证明观点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淮南富力公司对富力南京公司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且经核查属实,对两组证据的真实性的、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能否实现举证目的在处理意见中综合分析评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富力南京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南通市、盐城市,安徽省淮北市、阜阳市、滁州市、宿州市等地进行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多以“富力”文字命名,如“富力公馆”。
2019年7月31日,富力南京公司竞得淮南市HGTP19032、HGTP19033两宗土地,成交总价分别为17117.4696万元、17916.5811万元。
除上述事实外,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富力南京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二、淮南富力公司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害富力南京公司的涉案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有无必要性;
三、淮南富力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富力”字号及为开发的项目楼盘取名为“富力公馆”并以此申请地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富力南京公司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的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应否支持;
四、如淮南富力公司上述侵权行为成立,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重点是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规定旨在保护商标许可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安全,规范商标许可合同和完善商标许可合同的形式要件。
备案手续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对与商标权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十分重要。
这里的第三人是指需要备案的商标许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如商标权的受让人、其他被许可人。
且第三人对需要备案的合同关系并不明知或者应知,主观上无过错,方为善意。
然本案中,主张其为善意第三人的是被控侵权人淮南富力公司,其并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合法使用涉案商标,其是基于商标侵权被起诉,不是属于上述商标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善意第三人。
故淮南富力公司基于该规定,以其属于善意第三人身份主张富力南京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富力南京公司得到涉案商标权利人富力股份公司授权在江苏、安徽区域使用涉案商标,并具有对该区域内对上述两个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是与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诉讼主体,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争议焦点二和争议焦点三。
富力南京公司经富力股份公司授权许可,在商标权有效期内获得在江苏、安徽区域使用案涉第1956941号、第1956939号注册商标,并获得在该两区域内对涉及商标的侵权行为采取以自己名义单独维权的权利,富力南京公司仅施以必要支持,不得再自行维权。
富力南京公司在本案中指控淮南富力公司的侵权行为存在两种,一种是淮南富力公司在其开发的“富力公馆”楼盘项目中使用“富力”、“R&F”和“R&FMANSION”、“富力公司”等文字标识,以及在平面媒体或网络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种是淮南富力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富力”字号,在其开发的楼盘项目中使用了富力南京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富力公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一)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本案中,淮南富力公司认为其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其使用“富力”、“R&F”、“R&FMANSION”文字标识与涉案两项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不相同也不相似,二是其使用相关文字标识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会导致公众误认或混淆。
首先,淮南富力公司是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其使用相关标识亦是用于其商品房的开发销售宣传服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关于“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问题的复函》,建造商品房的服务属于国际商品与服务分类第37类,出售商品房的服务的属于第36类,而涉案两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是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中介、不动产管理、住房代理、不动产经纪等”,两者在商标房出售环节,均属于第36类,两者在商品房建造环节,虽属于不同类别,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水平,两者在交易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上基本相同,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分表》,考量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驰名度和在安徽地域的影响力,能够认定两者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
其次,淮南富力公司使用上述文字标识,目的在于其在商品房建造销售宣传中,表明提供服务的来源,以区别于其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商标性使用,且其使用的商标与两项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两者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认。
至于在淮南富力公司进行楼盘建设销售期间,富力南京公司在淮南市区域有没有不动产项目,不影响公众误认、混淆的判定。
可见,淮南富力公司在相同和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商标标识,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我国在侵害商标专用权民事纠纷案件中是否认定被保护商标为驰名商标坚持被动认定和必要认定原则,由于注册商标“富力”亦是富力南京公司的企业名称,已经认定淮南富力公司侵害了富力南京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存在跨类保护的客观性和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二)本案中,富力南京公司指控淮南富力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淮南富力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富力”字号,二是淮南富力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项目中使用了富力南京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富力公馆”。
首先,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淮南富力公司为其开发的楼盘命名为“富力公馆”,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富力南京公司取得了第1956941号“富力”文字注册商标在江苏、安徽区域的使用权,是该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并是富力系相关楼盘的开发者,虽然其及富力股份公司等关联公司开发的富力系楼盘获得了多项荣誉,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由于其楼盘名称的显著部分“富力”和其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文字部分完全相同,事实上该楼盘名称获得的商誉已经与其经许可使用的商标承载的商誉密不可分,形成一个整体并由该商标承载的商誉整体体现出来,难以在商标权之外再独立构成有一定影响力商品名称民事权益。
由于本判决已经认定淮南富力公司在其开发的“富力公馆”楼盘项目中使用“富力”文字标识侵犯了“富力”商标权,判决将涉案楼盘的所有“富力”文字去除,对富力南京公司的合法权益已经予以了保护,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系专门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凡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已经保护的领域,一般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给予其重点保护。
且富力南京公司系基于商标权进行维权,难以证明其与“富力公馆”存在特定的民事权利。
鉴于此,原审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予以驳回并无不妥。
关于争议焦点四。
综上所述,淮南富力公司侵害了富力南京公司涉案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淮南富力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富力”字号构成对富力南京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淮南富力公司对上述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消除影响问题,一审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酌定淮南富力公司在《安徽日报》上连续5日就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对富力南京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较为适当。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富力南京公司虽然一审中提供了富力公馆项目备案前公示,根据被控侵权项目总投资和销售额,计算出淮南富力公司的侵权获利为51107801元,二审中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19年7月31日竞得淮南市两宗土地,但因淮南富力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项目开发进度迟延,财物损失巨大,据此提出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200万的诉讼主张。
对此,本院认为,富力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其品牌价值应当予以认可,富力南京公司虽然自淮南富力公司设立后几年未在淮南市区域进行不动产项目开发,其在2019年7月31日在淮南市竞得两块地块时,被控侵权楼已经开始销售,作为大宗销费,消费者很难在短时间内进行二次销售,淮南富力公司等于攫取了富力南京公司在淮南的潜在客户,给富力南京公司显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但房地产销售,其品牌不是购房人选房的唯一考量因素,消费者买房时会综合考虑项目位置、小区环境、房型设计、周边配套、房屋价款等多种因素,故不能以富力南京公司计算出的淮南富力公司的侵权获利作为本案经济损失的依据。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淮南富力公司的侵权性质及主观过错程度、房地产项目利润高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淮南富力公司赔偿富力南京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无不妥。
综上,富力南京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260元,由富力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260元,由淮南富力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