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335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院**楼**1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77。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琪琪、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好邻居超市,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坟台镇坟台集育才路路路东/div>经营者:范兆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和县好邻居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间内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8月24日,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10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