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2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智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新桥同富裕工业区恒明珠科技工业园**233用代码:×××K0D。
法定代表人:梁浩,总经理。
被告:梁浩,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智音实业有限公司、梁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62××××.5)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1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