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0执8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4,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
被执行人:扬州必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东村iv>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被执行人:吴海波,男,198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必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吴海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
经查,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10执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