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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天津天阳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民初453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天津天阳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天津天阳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兰陵县易购多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民初453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苏宁生活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00550030D。

法定代表人:孙军。

被告:天津天阳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天阳街**会信用代码911202257128066191。

法定代表人:李广禾。

被告:兰陵县易购多超市,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南桥镇南桥村iv> 主要负责人:陆玲凯。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天津天阳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兰陵县易购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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