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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与深圳市曼蒂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720号
案件名称刘芳与深圳市曼蒂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芳;深圳市曼蒂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兰电子有限公司;谢翠娟;张清亮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720号原告:刘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郭红,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曼蒂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翠娟。

被告:深圳市佳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清亮。

被告:谢翠娟。

被告:张清亮。

原告刘芳诉被告深圳市曼蒂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兰电子有限公司、谢翠娟、张清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刘芳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刘芳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芳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 馥 维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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